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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州公安局通报五起涉疫违法犯罪行为案例

2022年03月28日 19:03

延边州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查处

涉疫违法犯罪行为的通报(二)

近期,延边州公安机关严格落实州委、州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要求,依法惩治涉疫违法犯罪活动,查处了一批违反法律法规,影响防疫大局,威胁群众健康安全的涉疫违法犯罪案件,现通报如下:

案例一:延吉市居民王某某、王某于2022年3月16日9时许,在延吉市小营镇仁坪小学门口处排队等候进行核酸检测期间,王某因插队被维护现场秩序的公安执勤人员阻拦后对执勤人员进行辱骂,王某某推搡并辱骂该名公安执勤人员。延吉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给予违法行为人王某某行政拘留七日、违法行为人王某行政拘留五日处罚。

案例二:2022年3月11日19时许,珲春市居民张某某通过抖音平台发布有关疫情的虚假信息,构成寻衅滋事,珲春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给予违法行为人张某某行政拘留十日处罚。

案例三:2022年3月17日7时5分许,在和龙市人民医院门诊楼一楼正门扫码测温处,和龙市居民李某某拒不配合医务人员扫描行程码的工作,并强行闯入医院门诊楼一楼大厅,导致防疫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和龙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违法行为人李某某罚款二百元处罚。

案例四:2022年3月13日8时许,延吉市居民王某在抖音平台上擅自虚构并发布关于延吉市“星光村”有疫情的虚假内容的视频,延吉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违法行为人王某行政拘留五日处罚。

案例五:2022年3月14日10时许,汪清县居民刘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从汪清县某小区通过栅栏缝隙偷跑出来,在汪清县人民政府门前的嘎呀河边遛狗、钓鱼。汪清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违法行为人刘某某行政警告处罚。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公安机关提醒广大市民,主动履行防疫责任和社会义务,积极配合开展防疫工作,严守法律法规和各项防疫要求,共同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对拒不配合防疫工作、扰乱公共秩序、散布谣言、谎报信息、阻碍执行职务和伪造、变造吉祥码、行程码、通行证等各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查处。                           

延边州公安局

2022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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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2022  延吉市  防疫  处罚法  汪清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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