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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湖)长+检察长”=“检察蓝”守护碧水清波

2021年11月30日 16:53

当河(湖)长遇上检察长,碧水清波迎来“检察蓝”,将会产生怎样的“化学反应”?11月30日,延边州检察院联合州河长制办公室举行全州“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启动仪式,开启了我州河湖生态治理保护工作的新篇章。州政府党组成员、州副总河长、州河长办主任苏庆良,州检察院党组书记、代检察长曹宝,州河长办相关领导,州级河长制单位主要负责人,各县(市)河长办主任,检察院检察长,河长制单位主要负责人等参加会议。会议宣读了《延边州“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工作方案》,介绍了《工作方案》的起草过程以及重要意义。由和龙市河长办公室主任、珲春市检察院检察长依次作表态发言。

州检察院党组书记、代检察长曹宝强调:一要深刻认识实施“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重要意义。实施“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是贯彻落实党中央生态文明战略思想的重要举措,是生态文明思想惠及人民群众的直接举措,是检察机关将法律监督触角延伸至公共治理的积极作为。二要准确把握新时代法律监督理念,扎实推进“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坚持党集中统一领导,牢牢把握“双赢、多赢、共赢”的法律监督理念,准确把握“诉前实现保护公益目的是最佳司法状态”的法律监督理念。三要牢牢落实关键环节,务求协作机制取得实效。坚持多方协作形成合力,在共同推进过程中优化完善协作机制,坚持以“事要解决”为原则,既要勇于担当、攻坚克难,又要恪守检察权力边界、强化纪律作风,对于推进行动不力,滥用检察权发生违法违纪的行为,一律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州政府党组成员、州副总河长、州河长办主任苏庆良强调:一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重要性。州河长办和检察机关共同建立“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是深入贯彻和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有效破解河湖治理保护难题的一项硬性机制。二要聚焦核心任务,确保“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落实见效。更好的解决行政执法监管在保护水资源、守护水岸线、防治水污染、治理水环境、修复水生态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三要坚持协同联动,构筑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强大合力。严格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履职尽责,合力推动全州河湖生态治理保护工作迈上新台阶。

未来工作中,延边州检察机关将本着双赢、多赢、共赢的理念,实现检察公益诉讼职能与行政部门监管职责的积极配合,确保“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在延边州取得实效,共同奏好保护碧水清波的“协奏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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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检察长  协作  机制  河长  延边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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