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珲春市人民检察院首例支持起诉撤销监护权案

2022年02月16日 17:00

近日,珲春市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的石某某申请撤销监护权一案获法院判决支持,珲春市人民法院当庭判决撤销被申请人巴某某作为其儿女小卓、小慧(化名)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小卓、小慧的叔叔石某某为二人的监护人。这是珲春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例支持起诉申请撤销监护权的民事案件,是未成年人检察业务在民事检察领域的成功实践,也是对未成年人权益综合司法保护的有益探索。

【案情回顾】

小卓、小慧自幼由父亲抚养,与祖父母一同生活。因父亲和祖父母相继于2017年、2019年、2021年病逝,叔叔石某某做为临时照料人照顾着小卓、小慧的生活。小卓、小慧的母亲巴某某,于2012年初开始失联,近10年未尽监护职责,致二人生活处于危困状态。石某某为更好照顾小卓、小慧,申请撤销被申请人巴某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本人为监护人,小卓、小慧及其他亲属均表示同意。所辖社区也表示支持石某某的申请。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检察机关应尽的职责。遂珲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支持石某某的申请,向珲春市人民法院提交《支持起诉书》,支持石某某申请撤销巴某某的监护人资格。

珲春市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该案后当庭宣判,判决撤销巴某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石某某为监护人。

【检察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因被申请人巴某某长期失联,未尽抚养义务,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石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支持起诉职能是检察机关的法定义务,对未成年人进行司法保护,不仅能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实现,更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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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监护人  珲春市  小卓  撤销  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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