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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宣传月】那些你不知道的涉毒案例——案例二 自己不吸毒,提供吸毒场所给他人也构成犯罪

2024年06月20日 11:34

众所周知,毒品是社会公害。但是否只要不制毒、不贩毒就算远离毒品犯罪呢?答案是否定的!即使自身不吸食毒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提供吸毒场所给他人,容留他人吸毒达到立案标准就构成犯罪!

在“6·26”国际禁毒日即将到来之际

珲春市人民检察院将开设专栏

向大家一一解说你不知道的涉毒案例

案例一:

被告人石某容留他人吸毒罪

——自己不吸毒,提供吸毒场所给他人也构成犯罪

基本案情

1.2024年2月25日、3月7日,石某在停放在秀山县秀梅大道其所有的白色起亚轿车内,两次容留杨某州、吴某洲、杨某等人在车内吸食依托米酯。

2.2024年2月26日、2月29日,石某在其所有的白色起亚轿车从贵州省松桃县返回秀山县途中,两次容留吴某洲、胡某元、刘某跃、肖某等人在车内吸食依托米酯。

审判情况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石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典型意义

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便利,既促成了吸毒人员吸毒,又帮助他们逃避打击,更为严重的是它是导致其他上游毒品犯罪发生的重要因素。在毒品犯罪中,没有吸毒,就没有贩卖毒品等上游毒品犯罪,而没有容留吸毒,就难有吸毒。所以,加大源头上治理毒品犯罪的力度,将源头上的诱因行为犯罪化,无疑是治理毒品犯罪的必然抉择。如,本案是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的典型案例,多数人可能认为只要自己不提供毒品也不共同吸食、注射毒品,就不会违法犯罪,殊不知其提供吸毒场所的行为已构成犯罪。本案被告人石某准许他人在自己车上吸食毒品被判处刑罚,对人民群众特别是未沾染毒品的普通民众,具有很强的普法教育意义。

在实践办案过程中“容留他人吸毒”中,“容留”是指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给吸毒者提供场地,既可以是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能是无偿的。而其提供的“场所”可以是固定场所,也可以是移动的交通工具。最常见的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将自己的或借用他人的的住宅、车辆供他人吸毒,其中包含以自身名义在家酒店开的客房、KTV包间、船只的包房等公共场所所专属使用的空间场所;二是以自己开设的饮食、浴室、美容、按摩等营业场所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三是利用工作之便,将自己看管、工作的地方提供他人吸毒。

吸食毒品不仅损害个人身心健康,祸及家庭,还会诱发其他犯罪活动,进而危害社会。容留他人吸毒更是助纣为虐,为毒品犯罪提供生存空间,既打破了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又破坏了良好的社会风气。因此,如果发现吸毒人员在自己所属场所吸食或注射毒品,一定要坚决予以制止并及时报警,以免沦为吸毒窝点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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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禁毒法》第六十一条,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容留他人吸毒刑事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1)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3)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4)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6)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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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毒品  容留  吸毒  吸食  注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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